(2017)鄂022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进财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进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进财,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进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进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早上,被告人冯进财驾驶鄂B2E0**号风神牌小轿车,由黄石市往阳新县富池镇方向行驶。8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韦源口镇新港大道路段时,遇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的胡庆忠(男,殁年66岁)驾驶的“黄鹤”牌三轮摩托车突然向左转弯,因避让不及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胡庆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进财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庆忠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冯进财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冯进财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00331.6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进财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人员信息单等书证,证人胡全明、胡庆文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前,本院委托阳新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冯进财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该局出具意见认为可对被告人冯进财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进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进财在案发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对阳新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冯进财可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进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进干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查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