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执行万华芬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万某某,女,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何某某申请执行万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20650元。本院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万某某存款8606.37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欠执行款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