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凯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罗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凯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罗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128号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杨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广东深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凯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法定代表人:陈立鸿。被告:罗秀英,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凯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罗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97元,由原告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