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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梦琦与许广华、孟宪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琦,许广华,孟宪艳,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胜利路供热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793号原告:李梦琦,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广华,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孟宪艳,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华(系被告孟宪艳丈夫),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中心胜利路供热站,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号。负责人:杨晓月,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男,该站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垠,男,该站员工。原告李梦琦诉被告许广华、孟宪艳、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胜利路供热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梦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梦琦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梦琦负担。审判员  宋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冰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