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0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柯月娥与杨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月娥,杨佳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20034号原告:柯月娥,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普陀区,现住本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迎佳,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佳斌,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原告柯月娥与被告杨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月娥的委托代理人倪迎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佳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月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6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曾是原告的女婿。2015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被告父母租借本市城隍庙商铺。同月15日,原告将钱款汇至被告指定帐户。原告向被告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杨佳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11月13日出具《借条》,言明:今杨佳斌收到柯月娥6万元(陆万元整),用于城隍庙商铺租金。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工商银行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无不当,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佳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柯月娥借款人民币6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杨佳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晓燕人民陪审员 华 爱人民陪审员 时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