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吉涛与秦春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涛,秦春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456号原告:赵吉涛,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春雨,男,1991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15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53451L,下简称华泰财险。负责人:张丽娟,华泰财险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所在地广西省防城区振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90118816XR,下简称人保财险。负责人:刘仁军,人保财险经理。原告赵吉涛与秦春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吉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吉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吉涛负担。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