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蔡培萍与杜红梅、姚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培萍,杜红梅,姚彦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352号原告:蔡培萍。被告:杜红梅。被告:姚彦春。原告蔡培萍诉被告杜红梅、姚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蔡培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鞋件款2246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鞋件,至今尚欠鞋件款22460元,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原告具状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到原告提供的被告杜红梅、姚彦春的地址查找,被告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培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全部退还原告蔡培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振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