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22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洪成与冯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成,冯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1民初137号原告:王洪成,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汶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四川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汶川县。原告王洪成与被告冯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峥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冯建提出申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须以行政诉讼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待行政诉讼判决后恢复审理。因此,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杨峥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