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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思伯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思伯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催2号申请人南京思伯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624164,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路6号。申请人南京思伯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京思伯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80327292332129,出票人南京思伯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舜天机械进口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9530元整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本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思伯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思伯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才平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