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宏与被告秦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宏,秦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509号原告张永宏,男,汉族。被告秦忠民,男,汉族。原告张永宏与被告秦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张永宏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永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