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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宏与被告秦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宏,秦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509号原告张永宏,男,汉族。被告秦忠民,男,汉族。原告张永宏与被告秦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张永宏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永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