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被申请人陈润西支付令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润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921民督10号申请人:申请人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职务:理事长住所地:定襄县解放路203号被申请人:陈润西,男,195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定襄县。申请人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借款凭证,要求被申请人陈润西给付申请人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润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00元及利息。申请费349.17元,由被申请人陈润西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薄荣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