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30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绍芬与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30行初63号原告张绍芬,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李小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原告之长子。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永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正君,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小红,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9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原告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芬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李小红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绍芬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绍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芬撤回对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李小红的行政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绍芬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人民陪审员  胡清会人民陪审员  蔡廷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郭 霞书 记 员  吴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