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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道珍与刘作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珍,刘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143号申请人:杨道珍,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刘作丽,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执行杨道珍与刘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作丽名下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