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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淑娟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娟,管小华,贾潇心,贾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2009号申请执行人:马淑娟,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管小华,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贾潇心,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山西省兴县。被执行人:贾枝银,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山西省兴县。本院在执行马淑娟与管小华、贾潇心、贾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管小华、贾潇心、贾枝银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