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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靖江市起重设备厂与上海喜华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上海港一储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起重设备厂,上海喜华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上海港一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487号原告靖江市起重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X087746846,住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常太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明俭,厂长。被告上海喜华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669395801,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880号690室。法定代表人赵友刚,执行董事。被告上海港一储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2922311X,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2B80室。法定代表人赵友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起重设备厂与被告上海喜华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上海港一储运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起重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