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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11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成义、梁本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义,梁本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1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成义,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梁本树,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皖0121执114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梁本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109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本在银行存款1010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