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保林、刘保田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林,刘保田,金文武,侯自胜,夏善,白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8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保林,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辩护人叶剑,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保田,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辩护人冯至,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金文武,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人侯自胜,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被告人夏善,男,l988年2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被告人白峰,男,l991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辩护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林、刘保田、金文武、侯自胜、夏善、白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保林及其辩护人叶剑、被告人刘保田及其辩护人冯至、被告人金文武、侯自胜、夏善、被告人白峰及其辩护人王轶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刘保林在本市闵行区浦江镇知新村一组24号其经营的棋牌室内以“斗牛”的形式开设赌场。期间,聘用被告人刘保田、金文武、夏善、侯自胜、白峰等人在该赌场内负责收窑花、洗牌、看场望风等工作。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在检查工作中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刘保林、刘保田、金文武、夏善、侯自胜、白峰及赌客十余名,并缴获赌具、赌资。被告人侯自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保林、刘保田、金文武、侯自胜、夏善、白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聂某、刘某某、许某某、张某1、高某、嵇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康某某、金某某、张某2、张某3、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当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林、刘保田、金文武、侯自胜、夏善、白峰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保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保田、金文武、侯自胜、夏善、白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自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余五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保林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参与赌博及被抓获的员均系刘保林的亲戚,在赌博场所每个人的具体分工并不明确,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保林系涉案棋牌室的实际经营者,并通过开设赌场获得非法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人刘保林、白峰的辩护人提出该两名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保林、刘保田、白峰均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保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刘保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被告人金文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四、被告人侯自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五、被告人夏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六、被告人白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七、扣押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张 弘人民陪审员 俞丽宏人民陪审员 张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