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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韦永长与张善华、于爱萍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保8号关于原告韦永长与被告张善华、于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6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按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6执保8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