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刑初436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肖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泊客街等地盗窃作案5起,窃得手机、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肖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东一街朱某经营的恒信烟酒店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柜台内的软中华香烟两包,价值人民币140元。2、2016年11月20日夜,被告人肖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泊客街清华网吧内,趁梁某熟睡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梁某的三星A80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3、2016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共享网吧内,趁於某熟睡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於某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00元。4、2016年12月底的一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学苑路天艺网吧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乐视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5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5、2017年2月12日夜,被告人肖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泊客街北15号王某经营的鸡锁骨店,窃得店内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该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梁某、於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某、冯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铜山烟草分公司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赃物继续追缴,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