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薛紫月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紫月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56号罪犯薛紫月,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4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紫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薛紫月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0万元及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5.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薛紫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紫月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500分。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紫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7月15日至2021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蔡柏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