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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毛玉杰申请执行曾祥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玉杰,曾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毛玉杰,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曾祥彬,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行龙江县。毛玉杰申请执行曾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玉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全部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