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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邢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82号被执行人邢某某。法定代理人邢某1,系被执行人邢某某之父。被执行人邢某某抢劫罪一案的(2017)陕058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4000.00元,被执行人邢某某之父邢某1已代邢某某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邢某某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