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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鄢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鄢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927号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布市街33号(原国税所办公楼)第二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7745J。法定代表人:谢丽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权,男,原告公司主管,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龙,男,原告公司主管,一般代理。被告:鄢纯,女,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鄢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8日向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由于原告重庆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既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孝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俞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