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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洪常浩、胡日查、龙堂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洪常浩,胡日查,龙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45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700776123761W,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国泰商务广场CBD-T5二楼、八楼。法定代表人:张福成,职务副局长、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韩亚真,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148”法律服务所。被告:洪常浩,男,汉族,1982年06月29日出生,杭锦旗公安局职工。被告:胡日查,男,蒙古族,1979年08月20日出生,杭锦旗公安局第一派出所职工。被告:龙堂,女,蒙古族,1982年06月20日出生,杭锦旗公安局第一幼儿园职工。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洪常浩、胡日查、龙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59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   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娜庆尚哈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