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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小平称与邓亲公申请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23民特16号申请人:张小平,女,生于1962年9月9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人张小平申请宣告邓亲公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小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邓亲公系夫妻关系,邓亲公于2007年9月25日离家出走,申请人四处寻找未果,于2007年9月26日到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但至今邓亲公仍下落不明,音讯全无,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邓亲公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邓亲公,男,生于1956年5月2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系申请人张小平之夫。邓亲公于2007年9月25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仍未找到邓亲公下落,因其下落不明,犍为县xx镇xx社区从2008年起已停发了邓亲公享有的低保补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邓亲公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邓亲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邓亲公仍下落不明。认定以上事实有犍为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邓亲公的哥哥王永康、儿子邓科证明(以上均为原件)及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张小平和邓亲公结婚证、相关的身份证、户口簿(以上均为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邓亲公失踪至今已远超4年,经申请人查找及本院公告寻找,邓亲公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本院宣告邓亲公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邓亲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