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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安徽方欣贸易有限公司与满铭琦、谢其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方欣贸易有限公司,满铭琦,谢其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961号之一申请人:安徽方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于宿松路交叉口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68710。法定代表人:孟继春,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满铭琦,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谢其芝,女,汉族,1954年2月11日。本院在审理安徽方欣贸易有限公司诉满铭琦、谢其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或者冻结满铭琦、谢其芝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