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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诉被告山西省曲沃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山西省曲沃中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1021民初534号 原告: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负责人:靳建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龙,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曲沃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杜文砧,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山西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浩,山西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建筑公司)诉被告山西省曲沃中学校(以下简称曲沃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远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龙、被告曲沃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徐波、文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远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东教学楼工程剩余欠款95.01万元并按约定偿付东教学楼工程、科技楼工程两项工程欠款期间的利息,本息共计4381353.88元+3003934.2元=7385288.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1年2月、2002年2月原告分别承揽了被告曲沃中学东教学楼、宿舍、灶房等维修改造工程和科技楼、校庆维修工程,分别于2002年12月底、2004年9月11日将全部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该两项工程总价款分别为406.1万元和1129.27万元。 2005年1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分别对两项工程结算,被告欠原告东教学楼、宿舍、灶房等维修工程款152.14万元,利息52.38万元;被告欠原告科技楼、校庆维修工程款694.27万元。当时双方签署了两份协议书,约定了剩余工程款的给付期限、利息的计付标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之后,被告分批支付了部分款项,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工程剩余款项95.01万元及两项工程欠款期间的利息均未支付。期间原告无数次向被告追偿,被告既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也未支付利息,更未支付违约金。 被告曲沃中学辩称: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为910724.14元,而非诉状中的95.01万元;被告认为利息的计算利率是按照同期的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且不应当复利,原告所计算的利息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争执的焦点为:一、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程款为950100元;被告主张欠工程款为910724.14元,并提供了付款明细,原告经质证认可被告所欠工程款为910724.14元。 二、被告欠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及欠利息总额。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程款利息为7385288.08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㈠、200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山西省曲沃中学维修工程款结算给付协议书”,此协议约定:2002年12月底原告负责维修改造的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尚欠工程款152.14万元,2004年12月底所欠工程款计付利息52.38万元,合计204.52元。①、从2005年1月1日起,甲方所欠工程款及利息204.52万元,在三年之内分批付清;②、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及利息从2005年1月1日起按月息10‰计付利息;③、甲方同意1-3个月向乙方清付利息一次,不计复利;④、利息税由乙方负担,乙方需出具合法的利息收款票据;⑤、利息计算办法:按每期实际所欠工程款作为分段计息的基数;⑥、以上各条望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犯,按违约金额赔偿对方10%违约金;并附曲沃中学利息清单复印件一份。㈡、200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山西省曲沃中学科技楼、校庆维修等工程款结算给付协议书”,此协议约定:2004年9月1日科技楼、校庆维修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定金额为1129.27万元,预付工程款435万元,尚欠工程款694.27万元;其余分条款同证据㈠中的六条一致;后附利息清单一份。㈢、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郭簃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还款协议书,本应在签订协议三年内付清工程款,但由于曲沃中学财力有限,至其离任前未能还清所欠工程款及原告多次向其追讨工程款至2005年11月离任前的事实。 被告曲沃中学经质证对证据㈠、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协议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双方应按建筑合同9章33条第3款的规定来达成协议,双方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且建筑合同上没有明确违约责任;但原告所提供的利息清单虽加盖有被告财务印章,但原告无原件,且有部分计算了复息,不应认可。对证据㈢由于证人未到庭,且证人仅证明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未证明主张利息,故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对此原告主张,原告提供的利息清单原件存于被告处,但2005年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明确,应按照协议计算利息数额。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工程按期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应按期给付原告工程款,因被告资金有限,经结算双方对拖欠工程款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履行。 综上,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1、2001年2月原告承揽了被告曲沃中学东教学楼、宿舍、灶房等维修改造工程并于2002年12月底交付使用。2005年1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406.14万元,预付工程款254万元,尚欠工程款152.14万元,利息52.38万元,合计204.52万元。并签订协议,约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被告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04.52万元自当日起按月息10‰计付利息,并在三年内分批付清,如有违犯,按违约金额赔偿对方10%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6年8月9日支付640377元(余本金910724.14元)。原告主张按双方约定利息计算,经本庭计算被告尚欠本金为1404823元,利息为2188000.84元;至2008年1月1日,被告欠工程款1404823元,违约金为140482.3元,合计本息2188000.84元+违约金140482.3元=3733306.14元。 2、2002年2月原告承揽了被告曲沃中学科技楼、校庆维修等工程并于2004年9月1日交付使用。2005年1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1129.27万元,预付工程款435万元,尚欠工程款694.27万元。并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所欠工程款自2005年1月1日起按月息10‰计付利息,并在三年内分批付清,如有违犯,按违约金额赔偿对方10%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5年1月9日付款25万元、11月25日付款50万元、2006年1月23日付款10万元、12月31日付款1.21万元、2007年2月7日付款50万元、5月14日付款20万元、8月17日付100万元、11月19日付50万元、2008年2月1日付款20万元、6月20日付款50万元、8月21日付款200万元、2011年1月26日付清剩余款项133.06万元。原告主张按双方约定经计算被告欠利息合共计2754539.41元;至2008年1月1日被告尚欠工程款3880600元,违约金为388060元,合计利息2754539.41元+违约金388060元=3142599.41元。 上述两项合计为3733306.14元+3142599.41元=6875905.55元。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了被告教学楼、宿舍、科技楼校庆维修等工程,并全部竣工投入使用,双方构成建设工程合同,被告应依约支付价款。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工程结算给付协议书,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办法及违约金支付办法,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不按期履行义务,现原告主张由被告按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解原告未主张过利息,故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而原告一直在索要,应视为原告在主张权利;其辩解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主张,因双方签有协议,故其辩解难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省曲沃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共计6875905.55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90元,减半收取29945元,由被告山西省曲沃中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小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瑞 后附利息计算清单 东教学楼、宿舍等维修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 序号 时间 欠款本金 被告付款 剩余本金 计息天数 计息起止日 该阶段应付利息(本金*1%/30*天数) 违约金 1 2005.1.1 2045200元 0元 2045200元 0天 0 2 2006.8.9 2045200元 640377元 1404823元 578天 2005.1.1-2006.8.9 394041.87元 3 2017.3.30 1404823元 0元 1404823元 3831天 2006.8.9-2017.3.30 1793958.97元 分段合计 1404823元 2188000.84元 1404823元*10%=140482.3元 合计 未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为:1404823元+2188000.84元+140482.3元=3733306.14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