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永华、马晓新与被执行人孔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中小城市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华,马晓新,孔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杜永华,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马晓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孔令文,住隆化县。关于杜永华、马晓新申请孔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永华、马晓新借款本金57479元及诉讼费1192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承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伦代理审判员 陈宏涛人民陪审员 陈 晓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鹏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