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义莲与被执行人许显耀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8号洪义莲、许显耀:申请执行人洪义莲与被执行人许显耀扶养费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旬民初字第36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显耀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义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扶养费每月750.00元,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共计22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许显耀的工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8号(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3日结案。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卿荣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