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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郓城县益兴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合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益兴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合芹,李言顺,李长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益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杨庄集村。法定代表人:樊祜山。被执行人王合芹,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言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长修,男,1969年10月260出生,汉族,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执413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3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长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长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长修的银行存款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李长修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