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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祝培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250号被拘留人:祝培杰,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李敬欣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培杰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