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晓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6刑初5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晓琼,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弋阳县人,家住弋阳县。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2月24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日在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经弋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批捕,同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科标,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晓琼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晓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罗晓琼来到弋阳县弋江镇赛菲尔珠宝店,其来到该店右侧柜台边时,发现柜台上有一只黄金手镯放在上面,后其趁珠宝店工作人员和被害人吕某不注意的时候,将黄金手镯放进自己右边上衣口袋里面,然后离开了赛菲尔珠宝店。案发后,被害人吕某已至弋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领回被盗黄金手镯。经弋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晓琼盗窃的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813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晓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店内监控截图、弋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弋价认定[2016]0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晓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晓琼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晓琼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系坦白,要求法院从轻判处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晓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显蕴人民陪审员 王军华人民陪审员 舒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