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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陶建昌、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建昌,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建昌,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茅宇,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季娟,总经理。上诉人陶建昌因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建昌于2017年6月4日书面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陶建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建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陶建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建飞审判员  刘 瑜审判员  陈新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校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