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陶建昌、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建昌,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建昌,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茅宇,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季娟,总经理。上诉人陶建昌因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宝鸿纺织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建昌于2017年6月4日书面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陶建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建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陶建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建飞审判员 刘 瑜审判员 陈新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校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