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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炜与付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炜,付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914号原告:吴炜,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浩,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发山,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原告吴炜与被告付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吴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炜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炜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