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炜与付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炜,付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914号原告:吴炜,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浩,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发山,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原告吴炜与被告付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吴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炜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炜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