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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光与被执行人吴祥辉、龙辉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光,吴祥辉,龙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光,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吴祥辉,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龙辉飞,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陈德光与被执行人吴祥辉、龙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吴祥辉、龙辉飞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德光人民币30万元,负担公告费、案件受理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兴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