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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陶玉英与陈建兴、陈玉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英,陈建兴,陈玉琴,陈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376号原告:陶玉英,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陈建兴,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陈玉琴,女,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陈红伟,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陶玉英与被告陈建兴、陈玉琴、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陶玉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陶玉英负担。审 判 长  高 逸人民陪审员  苏云周人民陪审员  陆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思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