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廖友蓉与廖友义龙瑶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友蓉,廖友义,龙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廖友蓉,女,汉族,1962年8月8日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廖友义,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龙瑶,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生,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廖友蓉与被执行人廖友义、龙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2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友蓉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廖友义、龙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冬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