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1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桂潮与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韵船务有限公司、张广文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1122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文,秦桂潮,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韵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文,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桂潮,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审被告: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张广文。原审被告:广州市海韵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梁燕芳。上诉人张广文与被上诉人秦桂潮、原审被告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韵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7日向上诉人张广文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广文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广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