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裕甲与辛第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裕甲,辛第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433号原告:曹裕甲,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辛第凤,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曹裕甲与被告辛第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裕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裕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