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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6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冯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涛,程文波,北京经中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6088号申请执行人:冯涛,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程文波,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经中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天和西路19号2层211-213室。法定代表人:程文波。本院在执行冯涛与程文波、北京经中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被执行人程文波、北京经中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发还申请人冯涛18024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