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帅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薛帅,住山西省大同市上诉人薛帅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行初2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鲁)质监复通字[2016]003号《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按照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工作的要求,该机关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已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青岛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同时告知了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联系方式。可见,该通知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结果正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系针对立案后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原审法院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国才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胡一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