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日仁、罗明娟与李物健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日仁,罗明娟,李物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雷日仁。申请执行人:罗明娟。被执行人:李物健。本院在执行雷日仁、罗明娟与李物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024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物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支付案款47000元、受理费4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1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物健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024执7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