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唐廷发诉成都好日子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廷发,成都好日子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978号原告:唐廷发,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清,郫县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好日子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宗旭。本院在原告唐廷发诉被告成都好日子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廷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好日子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廷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廷发撤回对成都好日子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廷发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