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秦长柏诉龙山县人民政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龙山县农车镇农车村一组林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长柏,龙山县人民政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龙山县农车镇农车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31行初100号原告秦长柏,男,土家族,1958年12月15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洁,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新建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冬生,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彭文和,男,土家族,1970年5月5日出生,系龙山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向德堂,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龙晓华,该州州长。委托代理人张仕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科科长。第三人龙山县农车镇农车村一组。负责人秦泽贵,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长柏诉被告龙山县人民政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龙山县农车镇农车村一组林地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秦长柏以龙山县人民政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愿撤销其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长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长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长柏负担。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田玉莲人民陪审员 汪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贻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