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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立金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立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立金,男,1953年11年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小学文化,下岗工人,住瑞昌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同年9月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由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辩护人曹澄清,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立金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赣048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立金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丁立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丁立金在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五里村5组集体土地上,建有一栋388.93平方米的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和一间57.2平方米的杂屋。2005年,瑞昌市浔阳东路改造时,丁立金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丁立金嫌补偿标准偏低不同意主动拆迁,而没有拆迁到位。2009年,九码快速通道瑞昌段开工建设,丁立金的房屋仍在拆迁范围内,且处于咽喉位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协商拆迁补偿无果的情况下,2009年12月3日,瑞昌市人民政府多个职能部门依法对丁立金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之后,双方就补偿问题又进行了多次协商,2010年5月14日,丁立金以其妻马冬梅的名义递交了申请书,要求货币补偿。2010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桂林街道办事处同意货币补偿,桂林街道办事处将马冬梅委托的生产生活用地所得部分处理后,加上九码快速通道建设指挥部补偿的地面附属物款共计人民币1100000元整(其中被拆房屋估价款270000元,两间宅基地转让款580000元,生产生活门面转让款250000元)一次性付给马冬梅指定的账户。协议订立当日桂林街道办事处将上述拆迁补偿款全部汇到丁立金提供的账户内。2010年8月,五里村5组改变生产生活用地分配方案,将原先非农户口按10%分配变更为按100%分配。此后,丁立金以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系受胁迫签订,1100000元为房屋补偿款,其生产生活用地门面被桂林街道办事处卖掉,多次到九江市、江西省、北京市等地信访部门上访,要求归还门面。2011年6月22日,江西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丁立金信访案件做出三级终结,并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同时告知丁立金,丁立金拒绝签字。2011年9月份以后,丁立金在明知其信访案件已经三级终结的情况下,仍26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重要、敏感地点进行非正常上访。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多次训诫、处罚后,仍坚持非访,经过教育无效,瑞昌市公安局予以训诫,并分别于2010年4月29日、9月28日、10月18日,2011年6月8日,2012年3月17日,2014年3月26日、5月14日、11月19日,2015年4月23日、6月6日、7月11日给予行政拘留,其中2012年3月17日至2015年7月11日为三级信访终结后丁立金坚持非访受到的7次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周某平丁某1维金某贵陈某1昆张某1明易某波丁某2成丁某3卿张某2仁丁某4高刘某山陈某2家曾某龙丁某5晨雷某义的证言,瑞昌市信访局证明、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证明、中共桂林办事处委员会证明、常住人口信息、丁立金进京非访统计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丁立金的训诫书、桂林街道办事处出具报案材料、何毓轩和易波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关于丁立金无理要求的情况说明各一份、瑞昌市委办公室于2015年8月18日出具的说明一份、冯龙兴于2015年9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黄梦江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丁立金房屋拆迁申请书及协议书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及瑞昌市公安局出具的丁立金到案经过说明、五里小区第三期门面分配表、江西省联席会议信访事项终结审核认定委托书、赣信复字(2011)2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丁立金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审核认定报告、瑞昌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委托桂林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和拆迁工作、国土资源厅关于瑞昌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瑞昌市国土局与五里村签订的征、拨土地协议书、瑞昌市人民政府(2011)45号关于丁立金信访相关问题的复查意见、瑞昌市公证处2009年12月3日对丁立金家财产进行现场清点公证、房屋补偿款274209元提存公证、房地产评估分户报告公证送达、对丁立金房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丁立金信访案件调查组于2012年5月12日出具的关于丁立金信访案件调查情况的报告,桂林街道办事处录制的视频及审讯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丁立金因生产生活用地安排的门面分配方案调整后认为利益受损向某昌市、九江市、江西省、国家信访部门上访无果,在2011年6月20日其信访事项经依法终结后,不停访息诉,明知北京中南海等敏感地区不是信访部门和机构,反而到这些地区进行非访,其目的不是表达上访诉求,而是有意让北京有关部门对其非正常访进行登记,以此给北京有关部门和瑞昌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明显具有挑衅、寻衅的性质,属起哄闹事的行为,且经公安部门多次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丁立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上诉人丁立金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没有实施起哄闹事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发生,原审认定上诉人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且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丁立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丁立金在村组改变生产生活用地开发所得分配方案后,与桂林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服,本可以选择合法的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但其却先后二十多次到北京中南海等敏感地区进行非访、缠访,在受到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拘留后,仍继续赴京非正常上访,意图给北京有关部门和瑞昌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具有寻衅的意图。以上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及书证予以证实,证据链完整,足以认定上诉人丁立金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丁立金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滋事,并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拘留后仍到北京非正常上访,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雪晴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鑫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