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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潘某妨害公务罪2017刑初63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63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峰,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75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8日16��许,被告人潘某因醉酒躺在本市海珠区荔福路沙园市场入口处附近睡觉,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时叫醒潘某并让其等候120医生到场检查,但潘某不仅辱骂处警民警还对民警拳打脚踢。在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后,潘某在民警廖某某依法对其身体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时,用脚踢民警廖某某的背部(经鉴定,廖某某的体表未见明显损伤),随后被制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以被告人潘某犯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陈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事实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潘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悔过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征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许 文 楚易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