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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郇正文、穆海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正文,穆海坤,翟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郇正文,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穆海坤,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翟英杰,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穆海坤、翟英杰银行存款58571元(本金50000元、利息5850元、案件受理费1196元、公告费56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1元、申请执行费76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