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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恢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飞亮与杨树波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607号王飞亮、杨树波: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恢607号,申请执行人王飞亮与被执行人杨树波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6)吉02民终5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树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宿光亮共计25000元,本案标的为25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将杨树波在吉林银行长胜支行存款27607.5元扣划至本院,并将27607.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飞亮,故被执行人杨树波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