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平度市蓼兰镇南张家丘村民委员会、张立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蓼兰镇南张家丘村民委员会,张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南张家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南张家丘村。法定代表人:张好福被执行人张立国,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南张家丘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立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立国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