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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茜文、丁国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柳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茜文,丁国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336号原告:柳州市柳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屏山大道199号恒正屏山小苑1栋2-5号。法定代表人:谭联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奕荣,该公司员工。被告:罗茜文,女,1968年10月1日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丁国声,男,1964年10月1日生,瑶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柳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茜文,丁国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柳泰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柳泰小额借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柳泰小额借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真